附加說明 |
一、第一項次:「虹信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2,68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二項次:「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82,475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五豐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三項次:「卡洛國際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56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昇洋事業有限公司」因未派員到場,經電話通知已主動聲明放棄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之權利,故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賽緹絲國際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四項次:「龍玖實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966,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五豐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五項次:「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2,521,800元整最低,經資格、價格審查合格,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六項次:「賽緹絲國際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499,2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卡洛國際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依限提出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續洽「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不願按決標價承作。第七項次:「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84,000元整,惟未進入底價,經優先減價報價新臺幣679,000元整,仍未進入底價,遂由3家公司進行比減價格,「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69,000元整為最低標,且進入底價,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八項次:「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56,88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信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九項次:「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726,0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信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二、本案底價金額:第一項次:新臺幣2,698,000元整;第二項次:新臺幣97,000元整;第三項次:新臺幣1,786,000元整,第四項次:新臺幣1,090,000元整;第五項次:新臺幣3,608,000元整;第六項次:新臺幣676,000元整;第七項次:新臺幣676,000元整;第八項次:新臺幣894,000元整;第九項次:新臺幣97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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