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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12/1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5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環境庶務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民族路57號
聯絡人
陳小姐/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532111 # 4078
傳真號碼
(02) 2951913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1-163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2-113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清潔用品共同供應契約(詳附加說明)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其他製造商品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1/12/02 10:00
原公告日期
111/11/07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9,900,120元
玖佰玖拾萬零壹佰貳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北部地區-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屬共同供應契約,無相關範本,但有參考臺銀及採購處所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2
投標廠商 請使用"顯示完整資料"察看詳細資料。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32
決標品項數
請使用"顯示完整資料"察看詳細資料。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12/02
決標公告日期
111/12/19
執行現況
全案已決標
契約編號
111-163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2,497,000元
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0,361,355元
零參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各項次單價金額乘以各項次預估數量。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15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加說明
一、第一項次:「虹信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2,68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二項次:「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82,475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五豐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三項次:「卡洛國際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56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昇洋事業有限公司」因未派員到場,經電話通知已主動聲明放棄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之權利,故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賽緹絲國際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四項次:「龍玖實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966,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五豐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五項次:「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2,521,800元整最低,經資格、價格審查合格,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六項次:「賽緹絲國際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499,2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卡洛國際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依限提出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續洽「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不願按決標價承作。第七項次:「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84,000元整,惟未進入底價,經優先減價報價新臺幣679,000元整,仍未進入底價,遂由3家公司進行比減價格,「五豐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69,000元整為最低標,且進入底價,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龍玖實業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第八項次:「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656,88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信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第九項次:「昌越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726,0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廠商當場提出低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另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越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信有限公司」表示願按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廠商當場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認為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案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二、本案底價金額:第一項次:新臺幣2,698,000元整;第二項次:新臺幣97,000元整;第三項次:新臺幣1,786,000元整,第四項次:新臺幣1,090,000元整;第五項次:新臺幣3,608,000元整;第六項次:新臺幣676,000元整;第七項次:新臺幣676,000元整;第八項次:新臺幣894,000元整;第九項次:新臺幣97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