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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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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之履約期限係91年6月建置,96年11月改為必填,故部分採購案決標公告之履約期限為空白,其履約期間仍請洽招標機關確認。各採購案之實際履約期限,可能因工期展延等原因,與決標公告所敘明之履約期限不同,有關各採購案實際履約期間,仍請洽招標機關確認。
詳細公告內容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查詢。
依內政部100年2月9日台內民字第1000017981號函,如有簽約廠商與得標廠商不同時,該得標廠商非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
依內政部100年2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00032722號函,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購,尚無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參據。
依內政部107年8月22日台內民字第1070438754號函,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有關「履約期間」之規定,並未包含契約期滿後之保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