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 二、經上網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書,本案投標廠商計有 3 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開標前經開標人員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家數計有 3 家,審標結果有效標 3 家,無效標 0 家。 三、開標前經開標人員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家數計有3家,投標廠商達法定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規定,主持人即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四、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報價作業程序。 五、經廠商報價後1號廠商元詠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7萬8,800元整、2號廠商立貝克科技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8萬9,800元整、3號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2萬元整,3家廠商標價金額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以內,廠商之報價金額又以编號3號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2萬元整為最低,經試算後其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情形。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處理程序,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 七、本案於開標程序中,投標廠商均未派員到場,無法請最低標廠商於開標現場提出說明,故於限期請最低標提出說明前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俟廠商於限期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後,並俟業務需求單位審定最低標廠商其書面說明之合理性,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續行辦理後續事宜;為利採購作業程序之進行,當場即由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 八、最低標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08月18日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經需求單位就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所做之說明予以分析評估,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無需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本案本局110年08月18日「保留決標處理陳核表」業經鈞長核准同意決標予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在案。 九、本案同意決標於最低標廠商,隨即請開標主持人(底價核定人)依程序公布核定之底價表,其所核定之底價金額為新臺幣31萬1,500元整;當於作成決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定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知通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依規定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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