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前於九二年三月四日辦理第一次開標時,其中新麗有限公司報價偏低,經主標人裁示限期請該公司於五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出說明,並宣佈保留決標。二、新麗公司期限內第一次說明因未針對其履約能力及提具相關報價分析題出說明,經計畫單位審查恐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請該公司再次提出說明或擔保,新麗公司第二次說明應為直接生產之工廠,可節省中間轉手之差價,故可以較低廉價格承製。三、考量本案投標商共三家,報價合格者計三家,最低報價商金額與次低標僅差新台幣72,012元,顯示最低標應屬市場競價機制產生。另新麗公司提具其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8億5000萬元整證明,及聯勤FG92003P001PE案合約金額12,551,600元履約完成驗收合格證明,足證明廠商具本案履約能力。四、本案規定廠商應繳納合約金額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且本案付款方式採完成分運並經驗收合格後乙次付款,如廠商有降低品質無法完成驗收或不履行合約,本部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公告。五、本案新麗公司第二次說明經計畫單位審查無附加意見,經主標人裁示決標予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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