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另配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逹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前述2階段順序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本案投標廠商計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 3.本案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採購法48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經開標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第11點規定宣布改採限制性招標,就所有投標廠商依前揭二階段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4.審標結果「原鄉企業社」資格及應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為原住民廠商。 5.第1階段標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原住民廠商「原鄉企業社」報價為新臺幣194,888元整,平本所核定底價新臺幣194,888元整(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廠商報價訂定),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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