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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0/05/0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52.3
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300 新竹市 東區 博愛街1號
聯絡人
張翠蘭
聯絡電話
(03) 5712141 # 790
傳真號碼
(03) 572420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CH-10-003H-01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竹北營運所110年度用戶外線新(改)裝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4/27 10:00
原公告日期
110/04/2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8,837,000元
捌佰捌拾參萬柒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縣-竹北,新竹縣-新埔,新竹縣-關西,新竹縣-芎林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3509892
 廠商名稱
竹邦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10 新竹縣 竹東鎮 新竹縣竹東鎮上館里中豐路二段252號
 廠商電話
(0925) 736733
 決標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04/27 - 111/04/26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竹北營運所110年度用戶外線新(改)裝工程(開口契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竹邦企業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8,460,000元
捌佰肆拾陸萬元
  決標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底價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4/27
決標公告日期
110/05/07
契約編號
3-110-028
是否刊登公報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8,420,000元
捌佰肆拾貳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預估年需求數量及金額,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3.52.3
機關名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1.已開發場所內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附加說明
一、 招標標的數量摘要:(埋設∮13~300mm塑膠管660M(日間)、裝置∮13~40mm分水栓710組、路面跑刨除機具出車基本費100趟次、路面跑刨除機具出車基本費(未能合併5處施工)100處。)
二、 本採購區域作業範圍為竹北營運所等供水轄區暨甲方(機關)交付乙方(廠商)前往支援處理鄰近所之案件(依「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程單價發包投標補充說明」第8條規定辦理)。
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四、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一) 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總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時為契約期滿日 (本採購保留未來按實際需要,得在百分之五內之保留增購權)。
(二)採購單位辦理次期「單價採購」,於次期採購完成訂約手續前,為爭取施工時效,於前一項屆期之翌日起,甲方得繼續將施工案件交承商施工。但施工結算累計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一五O時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經甲方通知終止契約日起,應即停止不再交予。
(三)如契約期限屆滿時交付承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付施工至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再交予新契約承商施工。倘次期採購訂約手續尚未完成,依前目規定繼續將施工單元交付施工。
五、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