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決標金額 |
1,338,960元
壹佰參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1.本案係複數、分項決標之開口契約,決標品項個別為第一類濾清器與第二類電瓶,共二類。2.第一類濾清器採購標的計52項次,由廠商填具各項單價x預估需求數量後,以該52項小計相加之總和最低者決標,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40萬元整。3.第二類電瓶採購標的計3項次,由廠商填具各項單價x預估需求數量後,以該3項小計相加之總和最低者決標,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5萬元整。4.契約價金之給付,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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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本案採複數、分項決標,決標品項共計二類,個別為第一類濾清器,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核定底價126萬元;與第二類電瓶,預算金額25萬元,核定底價17萬3,000元。 2.本案計有「東鑫企業行」、「益都企業有限公司」及「機全企業行」等3家廠商參標,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招標規範。 3.第一類濾清器品項:最低標「東鑫企業行」之總標價86萬9,380元,低於底價70%,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規定,洽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經機關審核廠商所提說明,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爰奉鈞長核定,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最低標;另次低標「益都企業有限公司」之總標價120萬2,040元,在底價以內,且未低於底價80%,奉鈞長核定,照價決標予次低標。 4.第二類電瓶品項:最低標「機全企業行」之總標價13萬6,920元,低於底價80%,但在70%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規定,洽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經機關審核廠商所提說明,認為該說明合理,爰奉鈞長核定,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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