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另配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逹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前述2階段順序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 3.審標結果,3家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中「進昇土木包工業」、「維新工程行」為原住民廠商,「聖傑工程企業社」為非原住民廠商。 4.第1階段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廠商「維新工程行」報價新臺幣276000元整最低,惟低於本所核定底價80%,本所認該公司報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執行程序」規定,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限期廠商於2月5日下班前,就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提出書面說明。 5.廠商於110年2月5日上午9時2分以傳真方式提出書面說明,經本所於2月18日上午10時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結果,認該廠商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執行程序項次四第一款,無需通知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 6.本所核定底價為新臺幣360,45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