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 4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4 家,審標結果 4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不合格。 二、本案於109年12月18日開標,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下同)298,650元整,雖低於底價之80%,但仍高於「判斷基準之80%」274,088元(342609.85*80%=274087.88),依投標須知第61點(十一)之規定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然因本採購案已於招標文件載明「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最低標)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故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第59條(四)保留決標,並請本機關業務單位於保留決標原因消失後另案簽報決標事宜。 三、因本案前項保留決標因素已消失,經簽奉本機關110年1月18日核准辦理後續決標事宜。 四、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298,650元整,雖低於底價400,000元整之80%,但仍高於「判斷基準之80%」274,088元(342609.85*80%=274087.88),依投標須知第61點(十一)之規定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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