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拾柒、二、(一)規定。 (3)109年6月29日研商社會局委託案契約變更條件事宜會議紀錄。 (4)109年11月10日新北市春陽(內)字第1090000131號函。
2.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甲等,可辦理續約2年。惟配合廠商意願,故縮短續約期程,自110年1月1日起續約至110年6月30日。實施計畫第陸、三、服務量按比例計之。 (2) 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柒、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含管理費):支用項目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網路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清潔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運費、郵資、建築物公共意外責任險、公共安全消防檢查簽證費、內部簡易維修及管理費等項目。本項經費110年1月至6月至多10萬200元,其中至多1萬8,000元得用於支應管理費,管理費無須檢附原始憑證及請領明細,併110年7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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