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複數分項最低決標方式辦理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於截止收件日止(即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整止)各項次投標廠商如下: 第一項次IF型79套,「東山科技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第二項次GATSO型31套,「志伸股份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二、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之規定,爰開啟前揭各合格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審查資格文件及投標書結果,均符合旨案招標文件規定,經逐項議減價如下: 第一項次IF型79套,「東山科技有限公司」於第2次議減價格後之標價新臺幣(以下同)299萬4,570元整,在底價302萬5,000元整以內。 第二項次GATSO型31套,「志伸股份有限公司」於第3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依底價承作,底價112萬5,320元整。 上開2項次經主持人分別當場宣布因公告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及預算審議如不能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即11月30日)審議完成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採購案件,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訂於109年12月1日決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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