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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9/10/2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5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民族路57號
聯絡人
劉先生
聯絡電話
(02) 29532111 # 1099
傳真號碼
(02) 2951913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9-13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公告更正序號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9年度高解析度戶外環境監視器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9/10/07 16:00
原公告日期
109/09/3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494,400元
肆拾玖萬肆仟肆佰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3843368
 廠商名稱
永達網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寶慶里大興西路二段206之2號12樓
 廠商電話
(03) 3019989
 決標金額
30,700元
零柒佰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9/10/07 - 109/12/24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38688296
 廠商名稱
吉布森企業社(獨資)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69595456
 廠商名稱
進澤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9年度高解析度戶外環境監視器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永達網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78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0,700元
零柒佰元
  決標金額
30,700元
零柒佰元
  底價金額
43,000元
參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0,700元
零柒佰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吉布森企業社(獨資)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8,800元
捌仟捌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進澤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4,598元
肆仟伍佰玖拾捌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9/10/07
決標公告日期
109/10/27
契約編號
109-13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43,000元
參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30,700元
零柒佰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四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三規定,認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該廠商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採購案保留決標,俟該廠商於保留次日起5日(10月8日起)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時,始決標予該廠商。廠商於10月12日匯入差額保證金,符合可決標條件。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15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09年10月6日下午5時止,查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3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經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 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永達網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每組新臺幣30,700元整最低,經資格、價格審查合格,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主持人當場限時廠商15分鐘(16:50分起)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廠商依限於16:55分提出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四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三規定,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該廠商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採購案保留決標,俟該廠商於保留次日起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時,始決標予該廠商。廠商於10月12日匯入差額保證金,符合可決標條件,爰予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