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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9/10/13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56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單位名稱
住宅服務科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9樓
聯絡人
蘇百忠
聯絡電話
(02) 2393193 # 113
傳真號碼
(02) 2399119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90915S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萬樂及萬美出租國宅1樓樓梯間防火門損壞維修勞務採購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6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9/09/22 14:00
原公告日期
109/09/1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639,280元
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文山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4743734
 廠商名稱
雙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民權東路6段180巷6號6樓之1
 廠商電話
(02) 87917174
 決標金額
428,000元
貳萬捌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9/10/27 - 109/11/15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2991168
 廠商名稱
聯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42251719
 廠商名稱
合碩室內裝修工程行(獨資)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萬樂及萬美出租國宅1樓樓梯間防火門損壞維修勞務採購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雙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428,000元
貳萬捌仟元
  決標金額
428,000元
貳萬捌仟元
  底價金額
639,000元
參萬玖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28,000元
貳萬捌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聯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合碩室內裝修工程行(獨資)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9/10/12
決標公告日期
109/10/13
契約編號
10907060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639,000元
參萬玖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428,000元
貳萬捌仟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1.本案廠商報價42萬8,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63萬9,000元整以內,惟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經主持人當場宣布由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
2.109年9月29日簽奉機關首長核准,經業務單位審酌廠商書面說明內容表示略以,經研判該廠商說明尚屬合理。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執行程序項次五,無須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與該廠商。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56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附加說明
1.本案最低標廠商「202.雙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報價42萬8,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63萬9,000元整以內,惟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經主持人當場宣布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並依投標須知第捌節、六十一、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原則(十一)3.規定需由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
2.109年9月29日簽奉機關首長核准,經業務單位審酌廠商書面說明內容表示略以,依內容審酌其標價之合理性與本府相關規定,其報價尚無低價搶標、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事,經研判該廠商說明尚屬合理。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執行程序項次五,無須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與該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