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本案原K106105號契約第七條(一)說明及原K106105號招標公告均有載明︰契約期限屆滿後,若機關仍未完成公告招標決標事宜時,得請廠商按原契約價金及規範,繼續履行至機關完成招標及訂約,但最長不得逾越三個月。增購金額總計約NT$1億9,032萬3,858元;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之規定;經洽契約廠商欣豐食品有限公司回函同意依作業規範第5.1條辦理(109年8月14欣豐發字第1090814-1號函),且本案依契約第四條(五)規定因應政府法令公告之變更(勞動部109年8月25日新聞稿: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結論110年1月1日起每小時工資調整為160元,勞動部109年9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7231號正式公告)所為致契約費用之增加,係採公告之最低時薪調整,無減價之可能,故本案契約後續擴充及調整基本工資之契約變更,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之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完成採購作業程序,於109年9月9日經會相關單位採書面監辦後奉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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