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決標金額 |
5,860,000元
伍佰捌拾陸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案件數量及預算金額詳需求說明書第二點)。 二、各區服務費預算金額為詳需求說明。甲方保留未來視業務需要向乙方增購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本區服務費預算金額20%為上限。 三、計價方式: (一)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固定費率:(建造費用500萬元以下部份:8.6%;建造費用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份:8.0%;建造費用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6.9%)。1. 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其中規劃占10%,設計占40%,監造占50%。 2. 代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雜項執照、設備設施圖審及室內裝修許可等費用另計:建造費用500萬元以下者,代辦費5萬元;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滿100萬元增加代辦費1萬元;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滿200萬元增加代辦費1萬元,惟個案最高代辦費15萬元。若個案僅需辦理簡易室裝,代辦費為5萬元。
(二)建造費用,指經甲方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 ■各通知案件之工程,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其他甲方規定計算方式。 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利潤。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a為準) ■a.為除外費用。 □b.其他:__________。 (三)工程採購無底價,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四)工程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經檢討底價確有偏高情形者,建造費用以底價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五)工程於履約期間有變更契約致增減契約價金者,應依下列計算式調整建造費用: 調整建造費用=原建造費用*[(工程結算金額-因乙方因素增加之金額)/原工程契約價金] (六)依本款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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