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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9/07/16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30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單位名稱
觀光企劃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1段161號26樓
聯絡人
林小姐/李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 4025/4122
傳真號碼
(02) 2964648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91034731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9年台灣好行木柵平溪線行銷服務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9/06/20 11:00
原公告日期
109/06/1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000,000元
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15.8
交通部觀光局
2,000,000元

萬元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深坑區,新北市-石碇區,新北市-平溪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2570754
 廠商名稱
生生品創策動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5段7號37樓
 廠商電話
(02) 29363756
 決標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9/07/10 - 110/06/30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9年台灣好行木柵平溪線行銷服務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生生品創策動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000,000元
萬元
  決標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底價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黃深勳
私立龍華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龍華科技大學
職稱:講座教授
所任工作:商管所講座教授
2
莊伯仲
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
職稱:專任教授
所任工作:政治行銷、網路傳播、研究方法、新聞學
3
陳信甫
景文科技大學專任助理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景文科技大學休閒系
職稱:講師
所任工作:領隊導遊教學、遊程設計規劃教學、國民旅遊教學、旅遊導覽系統規劃、生態解說教育規劃、國際遊客服務作業手冊規劃、休閒活動領導與服務人才培訓
4
章世政
科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職稱:科長
所任工作:綜理觀光企劃業務
5
蔡雅雯
專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職稱:專員
所任工作:觀光工程建設業務
6
王碧華
專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職稱:專員
所任工作:旅遊資源之行銷推廣業務
7
王國振
主任秘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職稱:主任秘書
所任工作:內外部業務協調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9/07/10
決標公告日期
109/07/16
契約編號
109103473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30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認為本決標(流/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