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更正定期彙送

公告日: 109/06/02

註: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100.47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正路600號
聯絡人
黃金樹
聯絡電話
(03) 8358141 # 1315
傳真號碼
(03) 8356409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90430-F-H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9至111年洗衣房瓦斯供應開口契約
決標資料類別
定期彙送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17 電力, 瓦斯, 蒸氣及熱水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9/05/21 10:00
原公告日期
109/05/1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430,000元
參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花蓮縣-花蓮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8045649
 廠商名稱
花蓮瓦斯廚具行(獨資)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973 花蓮縣 吉安鄉 吉安村中山路3段81號1樓
 廠商電話
(03) 8535681
 決標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9/05/21 - 111/05/2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9至111年洗衣房瓦斯供應開口契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花蓮瓦斯廚具行(獨資)
  決標單價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決標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底價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9/05/21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6/01
決標公告日期
109/06/02
契約編號
1090430-F-H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262,752元
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476kg×23元x24個月=預估值(262,752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1.本案編列預算時係參考能源價位「(家用液化石油平均價格月報表(109年3月)」
, 之後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致石油價格狂跌,液化石油價格亦同。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21.100.47
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附加說明
本案計有1家廠商投標,經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結果,皆非拒絕往來廠商,次經資格及規格審查結果,審標結果 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家不合格。經廠商花蓮瓦斯廚具行報價(減價後)新臺幣(下同)(23元/公斤)元整最低,且在底價(23元/公斤)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1.本案編列預算時係參考能源價位「(家用液化石油平均價格月報表(109年3月)」
,之後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致石油價格狂跌,液化石油價格亦同。
2.另,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業已事先簽奉核可,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並且,為利本案議價程序接續進行,簽請鈞長一併核准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3.綜上,議價程序最終是以平底價,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宣布決標。
4.本案履約期限屬預估期日,視後續擴充期限為「契約截止期限」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