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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9/04/2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5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廢棄物處理規劃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民族路57號
聯絡人
卓小姐/許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532111 # 3120/1090
傳真號碼
(02) 2957205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9-037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9年各區清潔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第二標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其他裝修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9/04/22 16:30
原公告日期
109/04/1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2,641,204元
貳佰陸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肆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永和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泰山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市府另訂有工程契約範本供各機關使用。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539028
 廠商名稱
勤業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綜丙H字第A07500-000號
 廠商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竹林路61巷7號3樓
 廠商電話
(02) 22177782
 決標金額
15,280,000元
伍佰貳拾捌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9/04/22 - 109/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68959318
 廠商名稱
潤虹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9年各區清潔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第二標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勤業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280,000元
伍佰貳拾捌萬元
  決標金額
15,280,000元
伍佰貳拾捌萬元
  底價金額
20,830,000元
零捌拾參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5,280,000元
伍佰貳拾捌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潤虹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5,800,000元
伍佰捌拾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9/04/22
決標公告日期
109/04/24
契約編號
109-037
是否刊登公報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
20,830,000元
零捌拾參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5,280,000元
伍佰貳拾捌萬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得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惟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之情形,而逕行決標。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15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止,查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2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
二、經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審查結果2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勤業營造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528萬元整,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惟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之情形,而逕行決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布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