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契約第15條。 (2)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2.自109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 配合衛福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自109年起將社工風險費補助納入薪資(點)補助,爰刪除實施計畫第柒、一、(三)點「社工風險費」經費項目,故扣除109年及110年各3萬6,000元,總計7萬2,000元。 (2)實施計畫第柒、一、新增(七)「本市中正區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委託管理維護案分攤費:每年至多24萬4,945元,依分攤表實際金額核實支付。」 3. 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95萬5,058元;減帳7萬2,000元。 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及補助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計算,調整109年及110年人事費: (1) 109年度人事費:251萬8,464元。 A、 主管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一般風險社工督導﹝(328+8一般風險加給+32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61,491元計之,計算式61,491元×1人×12個月=73萬7,892元。 B、 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人每月以一般風險社會工作人員((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50,797元計之,計算式50,797元×2人×12個月=121萬9,128元。 C、 專案企劃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4萬6,787元計之,計算式46,787元×1人×12個月=56萬1,444元。 (2) 110年度人事費:256萬6,608元。 A、 主管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一般風險社工督導((328+8一般風險加給+32學歷證照加給+8年資加給)*124.7元*134%):62,829元計之,計算式62,829元×1人×12個月=75萬3,948元。 B、 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人每月以一般風險社會工作人員((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8年資加給)*124.7元*134%):52,134元計之,計算式52,134元×2人×12個月=125萬1,216元。 C、 專案企劃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以4萬6,787元計之,計算式46,787元×1人×12個月=56萬1,444元。 (3)受託單位所聘雇之主管人員之學歷證照加給係以32薪點估算,社工人員之學歷證照加給係以16薪點估算,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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