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2)「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 (3)契約第15條 (4)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及109年2月17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392A號函及核定表。 2.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51萬3,288元(109年度人事費新臺幣22萬4,556元及110年度人事費新臺幣28萬8,732元)。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及補助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計算,調整109年度及110年度社工人員人事費: (1)109年度309萬5,952元 A.社工督導:社工督導核予1人,屬一般風險,每月人事費(含雇主負擔):(328+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58,818元計之,1年以12個月計之:58,818元×1人×12個月=70萬5,816元。 B.社工人員:至多核予3人,屬一般風險,每人每月人事費(含雇主負擔)以(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50,797元計之,1年以12個月計之:50,797元×3人×12個月=182萬8,692元。 C.一般專業人員:至多核予1人,每人每月4萬6,787月計之,計算式46,787元×1人×12個月=56萬1,444元。 (2)110年度316萬128元 A.社工督導:社工督導核予1人,屬一般風險,每月人事費(含雇主負擔):(328+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8年資加給)*124.7元*134%=60,155元計之,1年以12個月計之:60,155元×1人×12個月=72萬1,860元。 B.社工人員:至多核予3人,屬一般風險,每人每月人事費(含雇主負擔)以(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8年資加給)*124.7元*134%=52,134元計之,1年以12個月計之:52,134元×3人×12個月=187萬6,824元。 C.一般專業人員:至多核予1人,每人每月4萬6,787月計之,計算式46,787元×1人×12個月=56萬1,444元。 (3)受託單位所聘雇之主管人員及社工人員之學歷證照加給係以4人合計64薪點估算,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