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一、契約第十五條。 (2)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3) 依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109年3月12日愛鄰字第10901號函。 2.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17萬7,696元,減帳4萬8,000元。 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及補助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計算,調整109年7月至109年12月期間人事費: (1) 157萬1,958元。 A、主任核予1人,自109年7月至109年12月止,以一般風險社工督導(薪點328+8一般風險加給+32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以6萬1,491元計之,計算式6萬1,491元×1人×6個月=36萬8,946元。 B、社工人員核予3人,自109年7月至109年12月止,以一般風險社工人員【(薪點280+8一般風險加給+32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1人+(薪點280+8一般風險加給+16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2人):以5萬3,471元計之,計算式5萬3,471元×1人×6個月=32萬826元;以5萬797元計之,計算式5萬797元×2人×6個月=60萬9,564元。 C、專案企劃人員核予1人,以每月4萬5,437元計之,計算式4萬5,437元×1人×6個月=27萬2,622元。 (2)受託單位所聘雇之主任學歷證照加給係以32薪點估算、社工人員之學歷證照加給1人以32薪點估算及2人以16薪點估算,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實施計畫第柒、一、(二)點「社工風險費」經費項目刪除,109年扣除4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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