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決標金額 |
4,345,870元
肆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乘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台幣4,973,510)元整,契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機關依各實際展覽檔期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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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其實際底價為4,400,000元,實際決標金額為4,345,870元。 附註: 一、決標公告之底價=實際底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二、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 = 實際決標金額×契約上限金額 / 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2)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 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 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3. 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4. 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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