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2. 本案計費方式依交付品項之新臺幣含稅價乘以決標打折比例,若非整數則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再作四捨五入之處理,以此作為各品項之單價調整後價格,再乘以數量後作為給付金額。
3. 本案以打折比例為決標基準,囿於系統因素,無法以打折比例表示實際情形,故廠商投標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均以預算金額除以公告之打折比例後,再乘以報價之打折比例、決標之打折比例或核定底價之打折比例表示。
4. 本案分項1至分項4於109年2月17日決標;分項5於109年2月26日決標。 分項1預算金額新臺幣980,00元整,廠商投標打折比例95%,決標打折比例85%,核定底價打折比例86%; 分項2預算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整,廠商投標打折比例86.5%,決標打折比例86.5%,核定底價打折比例87%; 分項3預算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整,廠商投標打折比例90%,決標打折比例85%,核定底價打折比例86%; 分項4預算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廠商投標打折比例92%,決標打折比例87%,核定底價打折比例90%; 分項5預算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整,廠商投標打折比例90%,決標打折比例85%,核定底價打折比例86%。
5. 本案係屬開口合約。 分項1至分項4履約期限:109年2月17日至109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分項5履約期限:109年2月26日至109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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