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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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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2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楊雅婷
聯絡電話
(02) 27208889 # 1646
傳真號碼
(02) 27206552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072121-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中正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72121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中正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辦理。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31635458
 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新北市春陽關懷協會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後港一路130巷25號1樓
 廠商電話
(02) 22083167
 決標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9/02/13 - 109/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中正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新北市春陽關懷協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底價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2
決標日期
109/02/13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2/14
決標公告日期
109/02/25
契約編號
107212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693,444元
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80909710號函公告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4)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108年9月19日本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新增「(十七)協助已收托幼兒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6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行政人員」皆變更「一般性專業人員」。
(6)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各類保險(不含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 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二)變更為:
「1.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以每月5萬2,135元計,每年12個月)。
2. 訪視輔導員4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3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每人每月4萬6,787元,每年12個月)。
3. 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以每月3萬7,000元計,每年12個月)。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名(107年以每月4萬5,437元計,自108年起以每月4萬6,787元計,每年12個月)
【註: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國內外研究院所(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三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居家托育人員從業經驗。
(3)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之現任專職訪視輔導員,且具有三年以上經驗者。
(5)配置比例:
A.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B.訪視輔導員超過8人且達8人之二分之一者,應增置專職督導人 員一人。
C.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2.專職訪視輔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從事居家托育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