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止,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計3家,以電子投標廠商計0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 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3家廠商審查合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第1項次2家廠商審查合格;第2項次1家廠商審查合格;第3項次1家廠商審查合格。 三、本案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一、規定採最低標決標,且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保留項目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並合於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次為限。 四、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三、(一)、規定:本案屬保留項次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1.決(開)標順序依序如下:依機關所訂之決標順序辦理決標。該決標順序為:第1項次、第2項次、第3項次。2.各項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者外,將按其所報標價(以標單正體中文大寫之價金)決標。3.依據第2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招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辦理減價;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4.按第1目及2目之程序依序決標結果,若有單一廠商被決標之項目總數已達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一廠商得標總數限制時,後續辦理決標之項目,均不再將該廠商列為決標對象。5.按第1目至第3目之程序依序辦理結果,任一項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若有本投標須知所規定標價不合理或其他得保留決標之情形者,後續項次暫不予決標,俟該項次決標後再行辦理後續項次之決標。6.按前5目之程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之項次,廢標。尚未購足之項次後續再行辦理招標時,得標數已達招標文件所規定單一廠商得標總數限制情形時之廠商,其後續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五、第1項次:「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0,648,5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六、第2項次:「福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1,151,360元整,但高於底價,經第1次減價格後標價新臺幣10,886,400元整,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七、第3項次:「東鴻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9,639,000元整,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八、本案底價金額:第1項次:新臺幣10,992,000元整;第2項次:新臺幣11,059,200元整;第3項次:新臺幣9,79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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