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經雙方同意依109年7月1日訂定之「109年度購置消防暨義勇消防人員制服等採購案」(1090515ch01),第3次後續擴充增購「111年度購置義勇消防人員(含防宣義消)制服」(1110404SP01),並修正原契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及採購案等相關內容,餘如原契約。 二、內容: (一)原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第(一)款條文: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109年度消防暨義勇消防人員制服等採購案(詳本案規格)。 修正後契約條文:「109年度購置消防暨義勇消防人員制服等採購案」(1090515ch01)第3次後續擴充增購「111年度購置義勇消防人員(含防宣義消)制服」(詳本案規格)。 (二)原契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佰叁拾元整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契約條文:契約價金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参拾元整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原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第(一)款條文:■廠商應於決標翌日(即109年7月1日)起120天(109年10月28日)內完成交貨。 修正後契約條文:■廠商應自完成簽約日起(即111年5月20日)起120天(即111年9月16日)內完成交貨。 (四)本增購案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皆為新臺幣3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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