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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彙送

公告日: 111/04/2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2.26
機關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260 宜蘭縣 宜蘭市 復興路2段101號
聯絡人
李育政先生
聯絡電話
(03) 9322440 # 606
傳真號碼
(03) 9360732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10910002-1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歷史建築舊三星警察分室總機及油印間修復工程(第一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定期彙送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原公告案號:L10910002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773,027元
柒萬參仟零貳拾柒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宜蘭縣-三星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因本案為契約變更,變更項目為工程新增項目,餘履約方式等均與原契約規定相同,故以變更議定書代替。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70498729
 廠商名稱
財茂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綜丙B字第A09932-000號
 廠商地址
108 臺北市 萬華區 中華路2段28號2樓
 廠商電話
(03) 9585169
 決標金額
750,520元
伍萬零伍佰貳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4/14 - 111/05/1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歷史建築舊三星警察分室總機及油印間修復工程(第一次契約變更)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財茂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773,027元
柒萬參仟零貳拾柒元
  決標金額
750,520元
伍萬零伍佰貳拾元
  底價金額
751,070元
伍萬壹仟零柒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750,520元
伍萬零伍佰貳拾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04/14
決標公告日期
111/04/29
契約編號
L10910002-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751,070元
伍萬壹仟零柒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750,520元
伍萬零伍佰貳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2.26
機關名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附加說明
一、依據契約書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條第1項第6款及南風建築師事務所111年1月20日111012001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歷史建築舊三星警察分室總機及油印間之建物修復及再利用。

三、原契約總價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柒萬元整(7,270,000元)。

四、本次變更:
(一)直接工程費:
1.不須議價部分:
(1)既有項目「加帳」逾3%未達30%: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116,192元)。
(2)既有項目「減帳」:壹佰捌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1,818,552元)。
2.須議價部分:
(1)既有項目「加帳」逾30%:拾伍萬捌仟元(158,000元)。
(2)新增項目「加帳」: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元(2,294,880元)。
(二) 間接工程費(包括「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費」、「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承包商利潤、管理費及綜合營造保險費」及「營業稅」)配合比例調整後加帳為壹佰零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1,013,078元)。
(三)第一次變更契約總價為捌佰壹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8,127,394元)。

五、原契約工期270日曆天,本次變更設計增加工期45日曆天,另前因拆解新發現遺構影響拆除工程展延4日曆天及COVID-19疫情影響展延37日曆天,共計增加86日曆天,契約工期變更為356日曆天。

六、請依原契約第13條保險規定,並依比例增加投保金額。

七、其他未盡依原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