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約紀錄表如下: 1. 本契約內容經甲乙雙方議定如下,餘如稿本無異議。 (1)、 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於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雙方約定期限如下:未滿100萬元為9日曆天;100萬元以上至未滿500萬元為11日曆天內;500萬元以上為14日曆天。本點約定之金額為工程總預算金額。 (2)、 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核定初版之規劃設計書圖文件後,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提送招標所需之文件。 (3)、 契約第三條二款4目,執行工程期間,如非屬乙方導致變更設計之需求,勞務增加減費用,如下列計算方式所示: (一般工程):變更減少表示為負值 (預算金額-預算保險-預算稅捐)x(底價/發包預算)x服務建造費率百分比=無變更勞務費 無變更勞務費+[無變更勞務費x(逐次變更之增加減金額/逐次變更前結算金額)]=變更後服務費 (開口契約工程): (預算金額-預算保險-預算稅捐)x(底價/發包預算)x服務建造費率百分比=原決標金額之勞務費 原決標金額之勞務費+[原決標金額之勞務費x((結算金額-決標金額)/決標金額)]=服務費用 2. 本表為契約之一部分,若有不一致之處,其優先順序優於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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