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前於111年3月9日開標,投標廠商計3家,其中明義科技有限公司標價21萬4,880元低於本隊底價百分之八十,本案經需求單位檢討本隊底價無偏高情形,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機關執行程序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保留決標並函請該公司於111年3月23日17時前提出說明。 二、本案明義科技有限公司後於111年3月22日依限函復本隊,惟本隊需求單位審查該公司說明後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爰於111年3月29日以中港消救字第1110000092號函請該公司於111年3月30日17時前繳納差額保證金,繳納完成後再行決標予該公司。復經該公司於111年3月29日依限繳納完成,並請主持人召集需求單位及監辦單位重行拆封底價。 三、經查明義科技有限公司報價21萬4,880元最低且進入本案底價(底價為29萬2,000元整),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 款宣布決標予該公司,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八規定,以保留決標日111年3月9日為決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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