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03/0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2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簡聿悊/救助科戴嘉伶1999轉2324
聯絡電話
(02) 27208889 # 1646
傳真號碼
(02) 27206552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03001-1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0年度災害民生物資預約式發包採購(第1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3 穀粉, 澱粉及澱粉製品; 其他食品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110300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00,000元
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全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決標公告係契約變更案,原案採購契約係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5901289
 廠商名稱
正泰日用品百貨行(獨資)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8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路181號1樓
 廠商電話
(02) 29998919
 決標金額
200,000元
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1/01 - 111/03/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5188810
 廠商名稱
金宥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406 臺中市 北屯區 平心里瀋陽路3段206號1樓
 廠商電話
(04) 22439616
 決標金額
100,000元
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1/01 - 111/03/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2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0年度災害民生物資預約式發包採購(第1次契約變更)-日用品類
 單位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正泰日用品百貨行(獨資)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00,000元
萬元
  決標金額
200,000元
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200,000元
萬元

第2品項
 品項名稱
110年度災害民生物資預約式發包採購(第1次契約變更)-寢具類
 單位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金宥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00,000元
萬元
  決標金額
100,000元
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00,000元
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12/21
決標公告日期
111/03/09
執行現況
複數決標案,部分決標
契約編號
1103001
是否刊登公報
總決標金額
300,000元
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以品項單價及預估數量之乘積總和估算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附加說明
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參考,以各品項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廠商履約期限以收到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本案如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履約期限,兩者以先屆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