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01/28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3.3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愛國西路26號
聯絡人
余玉生
聯絡電話
(02) 23752100 # 1604
傳真號碼
(02) 2311435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1019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1年度GATSO型25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11/18 10:00
原公告日期
110/11/0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10008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679,400元
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04363469
 廠商名稱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新湖三路168號6樓
 廠商電話
(02) 87918399
 決標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1/26 - 111/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1年度GATSO型25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25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6,700,000元
陸佰柒拾萬元
  決標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底價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01/26
決標公告日期
111/01/28
契約編號
111019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509,780元
伍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3.3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附加說明
一、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二、 投標廠商計 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本項投標計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不合格。
三、 招標期間▇無廠商於期限以內以書面提請招標文件之釋疑。
四、 保留決標情形: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於第4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依底價承作,底價新臺幣1,509,780元整,因公告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爰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本案以臺北市議會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日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於保留決標者,則本案照價決標。如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標者,經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標總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 █本案已載明「決標及廢標生效」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及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函釋規定,本案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不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六、 本案保留決標最低標廠商「志伸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有效延長至實際決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