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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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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5.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10號10樓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3) 3381900 # 509
傳真號碼
(03) 338191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00031709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1年度飲用水設備保養維護開口契約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12/03 09:30
原公告日期
110/11/2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510,780元
壹萬零柒佰捌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桃園市-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43900467
 廠商名稱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春日路1434巷61號
 廠商電話
(03) 3579000
 決標金額
438,000元
參萬捌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1/05 - 111/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5014993
 廠商名稱
葦泉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1年度飲用水設備保養維護開口契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決標單價
438,000元
參萬捌仟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439,886元
參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
  決標金額
438,000元
參萬捌仟元
  底價金額
439,000元
參萬玖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38,000元
參萬捌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葦泉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475,200元
柒萬伍仟貳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2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宋浚泙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職稱:副處長
所任工作:毒災及毒化物管理
2
周鴻文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副局長
所任工作:環境衛生、污染防制、環境管理
3
邱憲正
本機關勞工事務組組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勞工事務組組長
4
賴仟定
本機關市容維護組組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市容維護組組長
5
張良棋
本機關設備保修組組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設備保修組組長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12/29
原決標公告日期
111/01/04
決標公告日期
111/01/05
契約編號
1100031709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439,000元
參萬玖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438,000元
參萬捌仟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0.15.1
機關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附加說明
[更正說明]
1.本案依據111年1月4日2C1110000266簽准案辦理。
2.更正內容:修正廠商之評選序位。

廠商如認為本機關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