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上開之固定價格額度為「新臺幣99萬元整」。 二、 依投標須知規定:議價範圍為「商議廠商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但不含價格」,有關「商 議廠商投標文件中之內容」,詳如「依委員意見修正及廠商自願承諾事項表」,廠商 同意就其內容辦理,惟因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故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 三、 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投標須知」所列條件之ㄧ者即決標,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四、機關確認符合投標須知壹、七、(二)、2所列可決標條件(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爰以110年12月1日為本採購案決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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