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原契約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規定辦理工程追加減,與原契約具同效力。 二、 依原契約第3條規定雙方議定契約變更內容如下: 1、 依原契約第3條(二)項1款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以上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本次「鋼筋,SD280W,連工帶料」、「鋼筋,植筋,D10mm」等二工項,增減數量未達30%,依原契約既有單價及變更後數量核算複價。 2、 依原契約第3條(二)項2款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本次品管費用追加3.74月,追加數量達30%以上,因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價金無顯不合理,雙方同意變更項目依原契約單價計價,以變更後數量核算複價。 3、 「廠商管理利稅及保險費(約12%)」一項,依比例追加新台幣1萬7,412元。 4、 依「契約價金之給付」之本契約價金總額,變更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 5、 本次契約變更屬原契約項目追加減,不涉及新增或刪減工項,不變更原契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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