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於110年10月19日09時30分於本院總務室會議室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 二、本案投標廠商共計2家(1號-吉成股份有限公司,2號-誠浩股份有限公司),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經資格審查後,資格審查合格。續開規格標,經規格審查後,廠商規格審查合格。 三、續開價格標,1號-吉成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價新台幣631.5元、2號-誠浩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價新台幣420元,2號廠商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由開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2號廠商於110年10月20日下午5時前提出說明並宣布保留決標。 四、復查該廠商所提之說明書,理由:「本公司願以此價格做為投標價,不因價格而影響其品質,並依約提供品質無虞之產品,供應予貴院使用,放請安心。」,業經藥劑科審查結果認定可履約,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附件),爰擬依「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四之執行程序第一點規定,照價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俟簽准後擇日宣布決標,並以該日為決標日。 五、本案於110年11月02日10時00分假本院總務室會議室辦理決標程序,由主持人宣布決標予誠浩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單價新台幣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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