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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0/09/2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6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7 桃園市 新屋區 中山路265號
聯絡人
邱柏章
聯絡電話
(03) 4772111 # 279
傳真號碼
(03) 477210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0-5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新屋區婦幼館及九斗老人文康中心LED燈具更新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9 其他安裝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9/16 09:00
原公告日期
110/09/0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222,139元
貳拾貳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桃園市-新屋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80063553
 廠商名稱
皇盛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I00071
 廠商地址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五權里五族二街27號1樓
 廠商電話
(03) 4927446
 決標金額
790,000元
玖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10/18 - 110/11/26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46003938
 廠商名稱
大華水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90769306
 廠商名稱
祥鷹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新屋區婦幼館及九斗老人文康中心LED燈具更新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皇盛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790,000元
玖萬元
  決標金額
790,000元
玖萬元
  底價金額
1,100,000元
壹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790,000元
玖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大華水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923,300元
貳萬參仟參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祥鷹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9/28
決標公告日期
110/09/29
契約編號
110-50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100,000元
壹拾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790,000元
玖萬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廠商說明人力及物料皆有配合廠商,且經詢價以該標價依合約規範施作,並保證無降低品質如期履約。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其他:依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0.61
機關名稱: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1.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附加說明
一、本案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案於110年9月16日開標,皇盛營造有限公司報價$790,000元最低,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標價偏低恐有不能履約之虞,主持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通知廠商於五日內提出標價書面說明後再行審核。
三、本案開標前由業務單位充分討論底價之訂定,訂定底價為$110萬元,並經底價核定授權人員核准。
四、皇盛營造有限公司於110月9月16日110年桃縣皇丙字第001100916-3號函廠商說明書提出書面說明,本公所依其說明書內容審核,機關認為尚非完全合理,請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繳納差額保證金作為履約之保證。
五、本公所於110年9月24日以傳真及電話通知於五日內繳妥差額保證金相關事宜。
六、皇盛營造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7日繳妥差額保證金。
七、經首長核可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同意辦理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