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ㄧ、本案原契約價金為新臺幣552萬8,000元整,契約變更次數及金額說明如下: (一)第1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新臺幣0元整,減帳金額為新臺幣42萬0,638元整,契約價金由新臺幣552萬8,000元整,變更為新臺幣510萬7,362元整。 (二) 第2次契約變更,議價後加帳金額為新臺幣91萬5,000元整,減帳金額為新臺幣0元整。契約價金由新臺幣5,107,362元整,變更為新臺幣602萬2,362元整。 (三)3.本次為第3次契約變更,議價後工項加帳金額為新臺幣34萬元整,稅金為新臺幣4萬1,990元整,故契約金額加帳新臺幣38萬1,990元整(含稅)(340,000+41,990=381,990),工項減帳金額為新臺幣34萬6,060元整,稅金為新臺幣4萬2,738元整,故契約金額減帳新臺幣38萬8,798元整(含稅)(346,060+42,738=388,798),契約價金由新臺幣602萬2,362元整,變更為新臺幣601萬5,554元整(6,022,362+381,990-388,798=6,015,554)。 二、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決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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