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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0/08/05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5
機關名稱
文化部
單位名稱
資訊處
機關地址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聯絡人
吳維銘
聯絡電話
(02) 85126680
傳真號碼
(02) 8995641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00612A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0年文化部補助計畫管考平台維運暨功能擴充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其他電腦服務
1、本項為未明列於其他分類之其他電腦相關服務,如客戶員工之訓練服務,或其他專業電腦服務。
2、屬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請選取「845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3、屬通訊設備、醫療、精密光學儀器、運輸設備之維修服務,請選取「886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6/29 11:30
原公告日期
110/06/1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500,000元
伍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新莊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4503930
 廠商名稱
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807 高雄市 三民區 建國三路85號11樓
 廠商電話
(07) 2853276
 決標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07/16 - 110/12/10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0年文化部補助計畫管考平台維運暨功能擴充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81.8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00,000元
伍拾萬元
  決標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底價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吳瑞堯
私立世新大學副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世新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職稱:副教授
所任工作:資料庫系統、影像處理教學研究
2
謝仕淵
國立成功大學副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職稱:副教授
所任工作:物質文化史、口述歷史、博物館展示理論與規劃、博物館典藏理論與實務
3
盧鴻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統計學研究所教授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交通大學
職稱:大數據研究中心主任
所任工作:科學計算、影像科學、生物資訊
4
魏秋宜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職稱:副司長
所任工作:協理綜合規劃司相關事宜
5
鐘淑美
文化部資訊處高級分析師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文化部資訊處
職稱:高級分析師
所任工作:協理資訊處相關事宜
6
莊舜清
文化部資訊處處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文化部資訊處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綜理資訊處相關事宜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7/16
決標公告日期
110/08/05
契約編號
1100612A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480,000元
肆拾捌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25
機關名稱:文化部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仍依規定進行評選,平均分數需達75分(含)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並經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始為優勝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