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業於110年5月6日下午13時30分截止收件並於同日下午14時整會同監辦人員與開標主持人於本公司三樓開標室進行開標,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廠商計3家。經開啟價格標結果,以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42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惟總標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故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限期於110年5月13日(星期四)17時整前提出書面說明,並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在案。 二、該公司依限期提出說明,經本公司評估後,認為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為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之三規定辦理,於110年5月28日函文通知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差額保證金計新臺幣10萬8,000元整後再行決標,該公司依限繳納完成。 三、本案於110年6月15日經機關首長核定決標予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臺1,42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