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洽原得標廠商依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1.依據110年5月25日桃市新工字第1100011296號函同意依契約金額辦理(北區)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泰益林業種苗園)。 北區擴充金額=預算金額(新台幣4,250,000元)-決標金額(新台幣1,810,000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辦理(2,440,000元餘款為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擴充金額達預算金額(新台幣4,250,000元)兩者先至為止。 2.依據110年5月25日桃市新工字第1100011385號函同意依契約金額辦理(南區)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南區擴充金額=預算金額(新台幣4,150,000元)-決標金額(新台幣2,100,000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辦理(2,050,000元餘款為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擴充金額達預算金額(新台幣4,150,000元)兩者先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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