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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0/05/18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4.42
機關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五街66號
聯絡人
鄭靖怡
聯絡電話
(03) 5510263 # 2102
傳真號碼
(03) 5510262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0-01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天然氣用轉子表採購案(開口契約)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21 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4/22 14:00
原公告日期
110/04/1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3,622,448元
參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縣-竹北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1214205
 廠商名稱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9480880
 廠商名稱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1 新北市 汐止區 八連路1段77號
 廠商電話
(02) 26466880
 決標金額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05/17 - 110/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天然氣用轉子表採購案(開口契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決標金額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
12,356,000元
貳佰參拾伍萬陸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加拿大(Canada)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1,980,000元
壹佰玖拾捌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5/17
決標公告日期
110/05/18
契約編號
110瓦管物字第012號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2,356,000元
貳佰參拾伍萬陸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9,165,450元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預估需求數量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七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4.42
機關名稱: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業於110年4月22日13時30分截止收件並於同日14時0分會同規格審查人、監辦人員與開標主持人假本公司3樓開標室進行開標,經開標,投標廠商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資格與規格審查皆合格。開啟標單封,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9,165,450元整為最低且低於底價,惟標價低於本公司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故由開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3日17時前提出書面說明在案。
二.廠商業已依限提出說明,經本公司評估後,認為說明尚非完全合理,為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4項次之3規定辦理,於110年5月7日瓦管字第1100000622號函文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新臺幣71萬9,350元整後再行決標,該廠商依限繳納完成。
三.本案經機關首長來定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臺幣916萬5,45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