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7/03/13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36.1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秘書室
機關地址
403 臺中市 西區 民權路99號
聯絡人
住宅服務科 張雅甄
聯絡電話
(04) 22289111 # 69305
傳真號碼
(04) 2221352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612180038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臺中市共好社宅豐原安康段管理維護服務委託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2 不動產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01/02 14:00
原公告日期
106/12/1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884,769元
捌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967695
 廠商名稱
維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403 臺中市 西區 忠明南路40號12樓
 廠商電話
(04) 23275705
 決標金額
3,790,000元
柒拾玖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7/03/19 - 107/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97284812
 廠商名稱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3118831
 廠商名稱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臺中市共好社宅豐原安康段管理維護服務委託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維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序位合計5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795,570元
柒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元
  決標金額
3,790,000元
柒拾玖萬元
  底價金額
3,795,000元
柒拾玖萬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790,000元
柒拾玖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800,000元
捌拾萬元
  未得標原因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參與評選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884,769元
捌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序位合計7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黃宗誠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副教授
2
顏聰玲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副教授
3
李君如
靜宜大學觀光事業學系副教授
4
陳靖怡
主任秘書
5
陳煒壬
總工程司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03/09
決標公告日期
107/03/13
契約編號
107住服004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3,795,000元
柒拾玖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3,790,000元
柒拾玖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7.36.1
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附加說明
壹、本案維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790,000元整得標,總契約預計金額新臺幣3,790,000.00元整。
貳、補充說明: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