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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7/01/25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3.1
機關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單位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東路7-2號
聯絡人
張瑜倫
聯絡電話
(02) 23949211 # 443
傳真號碼
(02) 2322584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70122903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7年使用牌照稅資料整理及登錄等作業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資料處理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6/12/19 10:00
原公告日期
106/12/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750,000元
柒拾伍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36524375
 廠商名稱
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忠孝東路2段100號8樓
 廠商電話
(02) 23910271
 決標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7/01/01 - 107/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7年使用牌照稅資料整理及登錄等作業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序位第一
  決標單價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750,000元
柒拾伍萬元
  決標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洪嘉齡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訊系統設計官
2
陳弈丞
基隆市議會資訊室主任
3
蘇憶湘
總統府高級分析師
4
周正宗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科長
5
邢愷明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秘書室主任
6
葉財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資訊室主任
7
管東海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主任秘書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6/12/29
決標公告日期
107/01/25
契約編號
1070122903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3,740,000元
柒拾肆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依本處使用牌照稅資料整理及登錄等作業歷年實作之數量估算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3.1
機關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其實際底價為3,740,000元,實際決標金額為3,740,000元。
一、本案於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辦理資格審查,投標廠商計 1 家,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依序審查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審查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有0家不合格。
(一)、本案於106年12月27日經評選委員會議決議,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招標文件所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評定為優勝廠商。
(二)、本案於106年12月28日簽奉核准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決標事宜。
二、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優勝廠商,報價(經5次減價後)表示願以底價承作,底價3 ,740,000元整,經主持人當場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宣布決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2款規定,本案依上年度之預算之執行數辦理招標、決標、訂約及覈實支用,並於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載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