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資格及價格審查,審標結果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家不合格。 2.投標廠商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未檢附營業項目相關證明文件,未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故為不合格廠商。 3.開啟底價封後,因最低標廠商「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先行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廠商於12月5日下午17時30分前提出書面說明。 4.本案請民政課於12月5日完成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需繳交差額保證金。 5.本案依本府「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採購辦理原則」,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先行辦理決標,並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59點第4項第4目規定辦理。 6.本案決標廠商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本案採單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995人(7個月),訂約時以單價訂約(新台幣29元),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