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之規定辦理招標。 二、經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僅計有麗黛實業有限公司1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鈞長核准在案;另本案設置7名評審委員,7名委員出席達法定出席人數,主持人即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三、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投標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辦理後續階段之評審程序。 四、本案隨即依程序進行廠商簡報說明、詢答以及委員就評審項目、受評廠商資料辦理評審,經7位評審委員評定結果,總得分依序位為編號1號廠商樣品7分優勝序位名次為第1序位(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審委員評定以1號廠商之樣品為優勝廠商(詳如總評分表),並經現場委員全數同意,評定1號廠商為優勝廠商,主席即宣布與第1序位編號1號廠商麗黛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議價(議約)程序。 五、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且廠商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六、依程序評審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為利開標作業能儘速完成,提昇採購效益,續行辦理評審及議約程序,依內部授權機制,本案已事先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在案,由授權人(評審會議主持人)依規定於評審結果簽報核定表上核定評審結果。屈時評選委員依規定評定出優勝廠商後,隨即由採購業務承辦人依程序將評審結果簽報其授權人員核定;開標程序中授權人依規定於評審結果簽報核定表上核定同意評選委員評定之評審結果。 七、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作為決標條件,則以該金額決標,費用不再議,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八、經評審委員依程序完成評審作業後,續行辦理議約程序,評審第1優勝廠商麗黛實業有限公司同意以固定費用新臺幣92萬4,000元整承作,現場並經業務單位提出意見議定內容,廠商同意其議定事項(詳如議價紀錄),議約結果達成議定後,主席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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