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二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本次變更經檢討後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亦即在原招標目的(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及防水能力強化)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因本案標的物係屬慢性病房,全日供病人治療及生活起居之用,此次變更設計作業,由於設計廠商屢次未能提供完妥內容,故經本院數次退回修正,並延聘院外專家協助辦理審查,致使工程停工已逾5個月,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因此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變更部分累計金額」亦未逾原主契約金額(新臺幣798萬元)百分之五十。 二、金額說明: (一)本案係就「直接工程費」項下之「新增項目、個別項目應施作之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逾30%及沿用原契約單價另新增工項但施作處所不同於原契約之部分」與廠商辦理議價,須議價之金額為1,398,926元,不須議價之金額為514,127元(含「直接工程費」項下不須議價工項、間接工程費及稅捐之金額),合計後總預算金額為1,913,053元。 (二)決標品項之「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及底價金額」均就議價時之「廠商報價金額及機關首長核定底價金額」另加計不須議價之金額(514,127元)予以調整,以便與決標金額相稱。 (三)本案加帳金額為1,884,935元,減帳金額為5,863元,合計加減帳淨額為1,879,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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