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三、本招標案如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校長核可後改採限制性招標,以符合採購效率。 四、開標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開標時(以本校所在之地方政府依權責正式宣佈政府機關因故停止上班為準),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若順延開標日逢星期六或國定假日或因故停止辦公時,則再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 五、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餘同前規定。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八、投標時須註明廠牌及型號,檢附之型錄或目錄等,應以色筆逐一標示規格後裝入標封內以供審查,未檢附型錄、目錄視為無效標。若為同等品,請說明為同等品之原因、價格或性能,與本校需求之產品無異或更佳。廠商投標時須出具切結「本型錄資料確為原廠所提供,其功能確為原廠所製造,如有偽造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切結保證,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標(切結書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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