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資料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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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日期 |
1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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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日期 |
1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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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編號 |
106-57-106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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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公報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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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5,250,000元
伍佰貳拾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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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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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決標金額 |
3,710,000元
參佰柒拾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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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廠商說明有自辦機械.拆除及結構.鋪面工班,可降低工程成本,亦同時有承攬桃園市政府招標工程案,地理位置相鄰亦可減低成本等;以上說明有能力履約並能如期如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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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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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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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其他:依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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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執行機關 |
機關代碼:3.80.61
機關名稱: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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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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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本案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一、本案於106年8月21日開標,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報價$371萬元最低,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標價偏低恐有不能履約之虞,主持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通知廠商於五日內提出合理書面說明後再行審核。 二、本案開標前由業務單位充分討論底價之訂定,訂定底價為$525萬元,並經底價核定授權人員核准。 三、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106月8月22日(106)展安字第106082201號函提出書面說明,本公所依其說明函內容審核,機關認為尚非完全合理,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繳納差額保證金作為履約之保證。 四、本公所於106年8月31日以電話及傳真通知請於五日內繳妥保證金相關事宜。 五、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106年9月4日繳妥差額保證金。 六、經首長核可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執行程序規定,同意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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