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於106年2月23日10時30分假4樓會議室舉行,由副總隊長主持,安檢科、督訓科、主計室等會(監)辦單位暨本科均與會並完成開標事宜。 二、本案採購金額569萬4,000元整,業奉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原承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已依招標文件規範(106年2月23日9時30分前須送達收發室)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符合規定;本科覈實該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合先敘明。 三、嗣經本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相關資格文件及押標金繳納收據等均齊備無訛,符合規定;次由需求單位安檢科續審查規格封之文件,投標廠商檢附本案之規格書並加蓋公司大、小章,符合本採購案之招標規範,符合規定。 四、後開啟「筌豐精機有限公司」標單封,其標價為569萬4,000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550萬8,000元整)並提示投標廠商標價高於底價;本科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告知投標廠商有減價3次機會,並請投標廠商第1次減價,經第1次減價,該公司標價為565萬元整,主持人提示高於底價並請第2次減價,經第2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560萬元整,主持人提示仍高於底價並請第3次減價,經第3次減價,該公司報價願依底價(550萬8,000元整)承製;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當場宣布「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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