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8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88022788號函示意旨,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另查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號函、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等函示,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決標條件成就後,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同時,屬保留決標狀態,開標後至決標前,底價仍應保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參照)。 2.今本勞務採購案業經立法機構完成預算審定立法程序,遂依政府採購相關程序進行本次決標公告程序事宜。 3.本案有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校將於本案契約結束(106年12月31日)前1個月評估廠商履約情況,評估後成效良好者得取得本案後續擴充權利(續約),並依原契約原規範內容(含原採購金額)繼續承攬本校環境清潔維護案。擴充項目為107年校園環境清潔委外勞務採購案,擴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預估為35萬元整(採購金額將視次年度預算議會審定後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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